明溪县财政局文件
明财〔2005〕15号
关于明溪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
实行统一定点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节约经费支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明政办[2003]49号《明溪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保险管理规定(试行)》及明溪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保险招投标结果,现将我县2005-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定点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溪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保险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由明溪县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竟争性谈判方式,经评标小组对保险公司报价、理赔、服务承诺、优惠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公司为我县2005-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的指定承保公司。
2、本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保险期限为两年,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车辆必须实行统一定点保险,享受统一保险后的各项优惠待遇(包括保险费优惠40%,同时享受无赔款优待)。
3、统一定点保险种类原则上定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种。用车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增加附加车险种类,且享受统一投保后的各项优惠待遇。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车辆的投保工作,县政府采购办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明溪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保险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由财政部门核减其相应经费。
5、中央及省驻明单位参照执行。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公司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保险联系人:
客户经理 联系电话
黄仁兴
2883531(办) 2887808 13950986688
俞健 2816508(办)
13605978116
7、其他有关事项可登录明溪县政府采购网站(网址:http://mingxi.fj.chinaecai.com/
)或与政府采购办联系,联系电话:2864806。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机关
车辆 定点 保险 通知
抄送:市政府采购办,各乡镇财政所。
明溪县财政局
2005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