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三明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招标编号为SMTC2003—154号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相关招标文件条件及要求,根据招标结果及数据要求,以上列相关条件为前提,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定点加油站的点及分布

乙方经与各石油公司商谈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在三明地区共设立定点加油站,甲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基本条件选择站点,经乙方确认后设立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站,乙方的大车、小车、摩托车、特种车,凡燃烧汽油、柴油的车辆,均可在定点站加油。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期叁年:自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

三、加油方式

甲方凭乙方的公务用车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在合同约定的定点内的任何一家加油站加油,甲方必须根据乙方要求由乙方指定三明市农业银行在各定点加油站安装POS机,确保乙方随时加油。

四、油料价格

1、油料价格的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油价政策执行。但是考虑到统一定点的规模效益,以政策规定的零售价为基础进行优惠(优惠率为3.49%/升)。

2、定点加油站油料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城区附近范围内的同标号油品零售价格。

3、若国家实行费改税政策,油品价格变化后,乙方将与甲方重新核定油价。

五、油款结算

甲方同意按《三明市政府公务用车专用卡系统管理办法》规定结算。错帐处理,用车单位的对帐,甲方的对帐按上述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关于三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的通知》和《三明市政府公务用车专用卡系统管理办法》为本合同附件,如该办法修改按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执行。

六、甲方义务

1、甲方的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甲方的加油站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甲方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技术要求。

4、同意执行《三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办法》和《三明市政府公务用车专用卡系统管理办法》。

5、遇油价变动,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市采购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三明市农业银行(24小时内)。

6、对各类标号油品的零售价格、政府采购价格和优惠折扣率实行挂牌销售。并保证所供油品货真、价实、量足。

7、甲方各加油站在受理专用卡时,须检验专用卡的形式真伪,发现假卡或止付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送三明市农业银行;要核对车牌号码与卡上所印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要拒绝加油,否则责任由加油站承担;必须按卡面所注明的油料种类加油。

8、甲方须按操作规程使用POS机(划入输入油量额),操作成功后,则在签购单填上当日每升油料的零售价、政府采购优惠价和该车加油数量,交持卡人签字,签字后,一联交持卡人、一联留存备查、一联送三明市农业银行。

9、甲方的加油站如发现POS机或线路故障,应向三明市农业银行电话申请授权,用手工填写签购单。手工填写签购单要求与使用POS机相同。

10、甲方需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加油。

七、油料质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要求

甲方须确保提供油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如发生因质量导致公务用车损坏,经三明市技术监督局和权威部门鉴定确认属油料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要求所属工作人员为加油车辆提供良好的服务,以优质文明的服务提高和维护政府定点加油的信誉。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招标项目要求,如有违反,除按约追究其违约及赔偿责任外,甲方自愿由乙方按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2、甲方供油如出现质量问题,经三明市技术监督局鉴定确认为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责令该加油站停止供油。

3、甲方如出现油料价格不按合同约定执行的,乙方有权通知银行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同甲方结算油款,乙方有权对甲方处以按加油款超出正常金额五倍的罚款,三次以上的,取消甲方的定点加油站资格。

4、甲方供油如出现加油量不足,本着“短一罚十”的原则,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索赔,三次以上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立即向甲方索赔。

5、甲方如不遵守执行《三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办法》和《三明市政府公务用车专用卡系统管理办法》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6、甲方如因在规定时间内拒绝向定点加油车辆提供服务,或因其他服务质量问题而被投诉的,经乙方调查属实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多次整改无效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九、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伍万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甲方。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如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由合同签定地(三明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市采购办各执壹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如需延续,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乙方:三明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福建三明销售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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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