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召开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三明市财政局长         赖逢良  
                                                  2002 12 27 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刚才市政府刘副市长、市人大陈副主任阐明了 2003 1 1 日将要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的重大意义,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作为财政部门一定义不容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 贯彻落实,现在我就这几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和本人对《政府采购法》的学习、理解以及具体贯彻实 施做个发言。  
      一、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1999 年我市颁发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 市财政局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 99 3 月成立了政府采购办,并根据政府授予财政局的政策指导、管理监督政府采购的职能,制定了政府采购 的一系列基本操作规范制度,开展了初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全市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开 展。
    1 、政府采购机构基本建立。
     我市于 2000 7 月成立三明市政府采购委员会 , 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 工商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领导兼任,委员会主要负责审 定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 购规章,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监督办法的落实及管理政府采购投诉等。各县(市、区)随 后相继都成立了政府采购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办公室。 2000 9 月市级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挂靠市经贸委,政府采 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本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中采购事务。到目前为止县(市、区)设立政府采购中 心的有尤溪县、永安市、宁化县、明溪县、沙县、将乐县、建宁县、三元区等。
    2 、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先后下发了《三明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三明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三明市政府采购目录》等文件,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管理机构、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程序、采购资金的拨 付以及采购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上级有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下发和我市有关操作办法的制定,为我市依法 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政策基础。
    3 、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开展。
     1999 年我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经过市、县 两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绩是较为显著的。据统计, 2000 年度我市纳入政府采购 预算金额累计达 8,327.52 万元(含药品采购额) , 实际支付金额 6,430.64 万元 , 节支率为 22.78%( 其中市本级采购 预算金额 4,729 万元 , 节约资金 1,276 万元 , 节支率达 26.98% 2001 年度我市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累计达 8,604.66 万元 , 实际支付金额 7,579.96 万元 , 节约资金 1,024.7 万元 , 节支率为 11.91% ,其中市本级采购预算金额 2,807.44 万元 , 实际支付金额 2,436.73 万元 , 节约资金 370.71 万元 , 节支率达 13.2% 2002 1 11 月安排采购预算 金额 9264 万元,实际支付金额 8193 万元,节约资金 1071 万元,节约率为 11.56% 。政府采购规模逐步扩大,政府 采购工作规范化程度日益提高。  
     二、对《政府采购法》学习、理解  
    (一)《政府采购法》的出台背景。
     大家知道,过去,在庞大的政府采购队伍中,由于暗箱操作和滥用职权,照顾关系,索要回扣,行贿受贿 等现象在有些地方和单位已发展到极为严重的程度。不仅造成国家财政资源大量流失,严重地破坏了商业公正 、腐蚀了干部,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也造成供应商大量不正规的开销列支,干扰了正常的市场 经济秩序。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企业经营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 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企业的正当竞争和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形势要求等方面的客观需 要,所以《政府采购法》应运而生。
     (二)《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特点。
     《政府采购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 本法律规范。从内容上说其主要特点有:一是《政府采购法》内容十分丰富,全文共九章 88 9000 多字,除总 则、附则外,在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 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涉及方面非常广泛。规范了作为采购人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和团体组织的采购行为以及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采购行为;规定了作 为供应商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和要求,明确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各 级财政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同时还赋予了社会 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三是要求非常严格。规定了采购 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适用政府采 购法;明确了除特殊情形以外的所有政府采购都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定了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方式,并要求把公开招标 作为主要采购方式;规定了有关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提出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的特殊要求;规定了供 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质疑与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 责任。从结构上说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字句准确、精炼。如:《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 建设,制定本法。”五个方面编织了这部法律的纲。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三十一个字把政府采购的主要原则内容涵盖。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 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一句 话把集中采购活动的总体要求阐述到位。第二十二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 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百 一十一个字就把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部概括。二是操作性极强,其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程 序规范上,从采购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的操作到质疑与投诉   ,程序科学、具体、详尽。
     (三)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款的解读与适用的几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是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南,下面我就《政府采购法》部分 条款与适用的几个问题做个简单解读。
    1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从适用范围的五个要素即地域、采购人、采购资金、采购 形式、采购项目以及采购对象等方面来规定。地域限定为国内,采购资金限定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 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其配套的资金等);采购人限定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采购形式确 定为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采购对象确定为货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固体、液体或气体物品,动产 和不动产。)、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专业 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凡是上述 5 个构成要素涉及的政府采购都 适用《政府采购法》。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办法,列入政府采购 目录内的项目都必须集中进行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也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 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 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的程序法,政府采购 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的程序上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因此,不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进行的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且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也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投标的程序未作规定 ,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在招标投标的程序之外,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法》,两法不能偏废。
    3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狭义的讲,是指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即采购人、供应商和以采购人和供应商名 义活动的代理人。《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代理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备有关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
    4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 业技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项目的采购活动”等等。政府采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采购制度是很容易受利益的驱动影响而扭曲的, 所以《政府采购法》着眼于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这一高度,确定了采购资金的计划、审批,采购项目的 具体操作,采购项目的验收使用、采购资金的拨付等环节职能相对独立地位,并明确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置的相互约束的制约机制;确立了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全社 会监督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法》第八章还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 全面、具体的规定。
    5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 购人在确定供应商之后,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政府采购 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 赁、委托、雇佣等。”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内 容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并不能简单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的订立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 的履行、合同的管理作出不同于《合同法》的规定。所以,政府采购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 对合同订立的时间、合同的备案、分包合同、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授权国务 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
    2003 年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学习、贯彻党 的十六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市财政中心工作,抓制度落实、抓规范管理、上规模效益,使全市政府采购工 作实现在制度下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
     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宣传工作,要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具体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政府采购网,采用知识窗、评论、专题 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宣传。利用市、县(市、区)政府采购网站,达到信息共享,促进全市的 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抓好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落实。
     目前,正在草拟的规定有:《三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政府采购运作程序》、《三明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暂行规定》、《三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市级工程服务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市级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三明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能》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逐步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三)认真编制好 2003 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是搞好政府采购的基础 工作,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要与 2003 年部门预算的编制紧密结合,对列入部门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目录 》范围内的项目,都要编制出详细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实现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管理。
     (四)认真抓好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与执行 机构要彻底分开,形成职责分明、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二是建立 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廉洁自律、岗位职责、档案资料管理、运行 规程、政治、业务学习等内部制度。三是加强对政府采购整个运行过程的规范管理。从政府采购资金划转专户 的审核、委托书的填写、采购方式的确定、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的制定到招投标过程、供需双方合同的签订及 履行、货物的验收、资金的划拨、招标档案的备案等,都要形成严格规范程序。四是建立健全全市政府采购供 应商库和评委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并逐步完善相应管理措施。五是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六是运 用现代化手段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实行政府采购程式化和标准化管理。开发推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软件,规范运作程序,实现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执行、合同订立与验收、资金结算、档案查询等环节的程 序化和标准化。
     (五)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扩大采购规模是我市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以“政府采购目录” 为内容,逐步扩展采购规模。一方面,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 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内部装饰、道路工程、城市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以及 建设工程所需的设备、货物等实施政府采购。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政府采购的指导工作,督 促政府采购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资金集中拨付办法,以市采购中心牵头促成市县、县县 联合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益。
     (六)搞好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规规定运
作,强化监督管理。具体要求是:一是加强对采购办公室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政府采 购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政府采购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树立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政府采购 形象;二是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进行查处;三是建 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在制度上切实建立由采购机构、供货厂商、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约 束机制,严格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